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,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「非可歸責」之肇事(俗稱「無過失肇事」),在修法後「起死回生」(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),亦即,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、重傷、死亡而逃逸的情形,目前是可罰的,只是必減免其刑。
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,考生們應該會很困惑:啊我到底要怎麼寫?還要提到釋字第777號解釋嗎?
老師覺得,至少這兩年的考試,是需要論述的。主要理由在於,目前新法剛通過沒多久,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確實落實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,老師認為也是這個考點的命題重點,並不是立法者把條文從「肇事」改成「發生交通事故」,就沒釋字第777號解釋的事情了^__^,因此可以的話,還是建議詳細論述,分別說明①、②、③這三段區間對於上述情形的可罰性(如圖所示),最後再以現行法作結,這樣討論才最完整。
以上一些建議,提供同學們參考!
周易老師
2021.7.20